2006年8月1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民间代劳法规起草
雷平

  “这部今年9月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法规草案稿——《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条例(草案)》,就是去年委托给西南政法大学起草的。”8月15日,重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俞荣根指着桌上的法规草案稿说。这距他们1998年首次对外委托法规起草,已有8年。其间,共有7部法规草案,委托给法律专家、律师和研究机构等民间力量起草最初的法规草案稿。
  法规起草由民间“代劳”,最大的好处在于立法更加中立,少了部门利益的干扰。

  避免部门利益“合法化”
 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间较短,各地对法律、法规的需求量大。如果所有的法律、法规草案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部门起草,难度较大。目前,通行的做法是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提供草案。这种起草者“既当运动员,又是裁判员”的立法模式,已带来一些弊端。比如一些行政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,设置大量审批、罚款等内容,使部门不正当利益合法化,损害了群众利益。

  对外委托法规起草应运而生
  1998年,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首开先河,把《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》草案稿,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,引起社会普遍关注。第二年,该条例草案顺利通过。
  此后,物业管理条例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、宗教条例、行政监督条例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、行政程序条例等6部法规草案稿,均使用这一起草办法。
  2006年,西南政法大学受托起草《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》草案稿。教授郑传坤是牵头人。目前,他们正在积极进行起草工作。
  他说:“这种做法,可以保证立法理论准备充分、技术雄厚、节约成本。专家学者作为第三者,拿出来的法规客观、公正、公平,超脱于政府部门利益,不会损害老百姓利益。”

  总体利大于弊
  事实上,委托专家学者或法律服务机构等民间力量起草法规草案稿,利弊皆有。
 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江材讯认为,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稿,既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,又可避免部门利益法定化。弊端在于一些专家学者、律师和研究机构人士在起草法规草案时,对施行的难度估计不足,往往前瞻性较强、可用性较弱。
  “专家学者对专业理论驾驭能力强,拿出来的法规草案稿框架全面,语言规范,文字准确。”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春焱说。但另一方面,一些专家学者对实践的把握不如政府部门深入、准确,容易理论与实践脱节。
  他说:“总体看来,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稿的质量是好的,体现了民主立法、科学立法精神,利大于弊。这是立法的方向,值得推广。”
  即将上会审议的《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条例》草案稿,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牵头起草。他说,牵头人应当注意起草班子人员结构的合理搭配,既吸收专家学者又吸收政府部门人员参加,并注重广泛调研,吸纳各方意见。“这样,法规草案稿就会更加成熟,少走弯路。”

  委托也要制度化
  早在2001年2月,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,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12名执业律师组成起草小组,完成了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(草案)》的起草。全国人大代表、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德云是牵头人。
  他认为,委托起草法规草案要不断总结经验、教训,注重制度建设。比如受托对象的条件,对某专业熟悉程度的标准,起草中须学习参考的文件、资料,应该召开多少次座谈会等等。